20日,庭審結束二手Manitowoc後,劉老根、夏鳳各夫婦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外久久不願離去。 於俊亮 攝
  中新網保定3月20日電 (呂子豪 於俊亮)20日,引起社會多方關註的河北省安新縣農民因“18年前超生女嬰被抱走至今下落不明”而狀告“縣政府信息不公開”一案,在保定市中級融資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保定中院)二審開庭。
  中新網記者曾於2013年11月4日赴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圈頭鄉進行實地採訪。當事人圈頭鄉橋南村農民劉老根、seo夏鳳各夫婦對記者稱,1995年5月28日,他們的第3個孩子降生,是個女兒。因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同年6月7日晚上,鄉政府領導派當時在鄉派出所當臨時工的村民夏金成來到其家中,勸說夫婦二人將孩子送人,遭到拒絕。1995年6月8日,他們出生11天的女兒被人留下400元錢強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
  針對該事件,劉老根夫婦於2013年11月4日下午正式向安新縣圈頭鄉派出所報案,安新縣公安局立即抽調專門力量就此案進行調查。隨後,劉家又就該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安新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明確告知圈頭鄉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對原告處隨身碟罰的信息,以及被處罰的女兒送養及收養情況。該案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並於2013年12月27日一審宣判:駁回原告劉老根、夏鳳各的訴訟請求。後劉老根、夏鳳各夫婦不服該判決,於2014年1月8日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訴。
  20日,保定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上訴人劉老根、夏鳳各及其代理人劉領群銀行利率(二人之子)、代理律師林峰出庭,被上訴人代理律師李增雲代表安新縣人民政府出庭。
  上訴人代理律師林峰當庭宣讀了上訴狀,上訴狀中稱,上訴人劉老根、夏鳳各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高行初字第39號行政判決書。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案,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明確告知處罰的女兒送養及收養的情況。
  林峰稱,2012年上訴人向安新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但安新縣政府一直拒絕,上訴人為此提出行政覆議,保定市政府於2012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責令安新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的答覆職責。2013年1月5日安新縣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告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稱上訴人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於本機關公開,建議上訴人向安新縣圈頭鄉人民政府咨詢。但圈頭鄉人民政府至今未能說明上訴人女兒的下落及現狀。且告知書內容自相矛盾,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作出的告知書系履行答覆職責明顯錯誤。
  林峰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六條及《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號)第二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是本案信息公開的主體。
  林峰表示,一審中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並非上訴人申請信息公開的義務機關,被上訴人亦未告知沒有上訴人申請信息的理由。上訴人有充足事實依據證明1995年圈頭鄉政府工作人員強行抱走超生嬰兒的事實,同時上訴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證明被上訴人系民政兒童送收養工作以及此類信息收集、製作和公開的義務機關。故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被訴訟人代理律師李增雲宣讀了答辯狀。答辯狀中稱,上訴人訴狀中的觀點不能成立,其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認識錯誤。安新縣人民政府並不是上訴人所說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來看,收養登記的信息公開主體應該是民政部門而非縣政府。上訴人認為,因民政部門屬於縣政府的職能部門,就應由縣政府公開信息,這一觀點不能成立。上訴人訴狀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其並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李增雲稱,安新縣人民政府安政告1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是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覆議決定書要求履行的答覆職責,並不等同於上訴人理解的必須公開其要求公開的內容。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李增雲表示,原告劉老根、夏鳳各的家庭遭遇和家庭狀況確實值得同情,每一次開庭對夫婦二人都是經濟負擔,給其心靈和精神上造成創傷,希望法院能早日判決。
  二審主審法官當庭表示,該案庭審階段已結束,將擇日宣判。(完)  (原標題:“河北安新超生女嬰被抱走案”二審在河北保定開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suidd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